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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开祥、熊琰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祥,熊琰玲,汪财喜,李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70号申请人:李开祥,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申请人:熊琰玲,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系申请人李开祥之妻。被申请人:汪财喜,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李继红,女,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系被申请人汪财喜之妻。原告李开祥、熊琰玲诉被告汪财喜、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开祥、熊琰玲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汪财喜、李继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190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熊琰玲以其鹰房权证月湖龙虎山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财喜、李继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90万元的其他财产。对被申请人汪财喜(身份证号)座落于余江康余公司西侧产权证号C—054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汪财喜负责保管该房产,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失的,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汪财喜不得处分该房产(包括流转、设定抵押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健人民陪审员  陈花娥人民陪审员  陈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