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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崇、张某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崇,张某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24刑初171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崇,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崇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广汕大道惠来路口附近经营一药店,2016年6月份该药店迁往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新兴街110号并命名为新民药店。2013年至2016年11月份期间,张某崇雇用被告人张某源到其药店帮忙销售药品,贩卖“立健亭止咳露”、“联邦止咳露”给吸毒人员张某等人。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新兴街110号药店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现场查获“强力利咳”11瓶(每瓶体积为120ML)、“联邦止咳露”21瓶(每瓶体积为120ML)、“联邦止咳露”31瓶(每瓶体积为60ML)、“立健亭止咳露”41瓶(每瓶体积为60ML)、“顺快宁止咳露”5瓶(每瓶体积为120ML)、“咳得清止咳露”8瓶(每瓶体积为120ML)、“万咳療”20瓶(每瓶体积为120ML)、“保咳療”10瓶(每瓶体积为120ML)、“平咳定止咳露”10瓶(每瓶体积为120ML)、“FENDYL”15瓶(每瓶体积为120ML)、“PROCODINEELIXIR”5瓶(每瓶体积为120ML)、“可待因口服溶液”179袋(每袋体积为10ML)、“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3排(其中12粒装28排、10粒装55排)、“盐酸曲某多片”71排(每排10粒装)。同时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工业区一网吧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瓶装1.强力利咳定NASEDYLCOUGHLINCTUSSTRONG止咳水、2.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3.SUPHENINSYRUP顺快宁止咳露、4.COCLEANSYRUP止咳露、5.MarsedylElixir万咳疗止咳水、6.PROSEDYLCOUGHSYRUP保咳疗止咳水、7.PRESEDYLSYRUP平咳定止咳露、8.FENDYLCOUGHSYRUP止咳水、9.PROCODINEELIXIR止咳水各1瓶,经测量体积均为120ML,10.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11.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各1瓶,经测量体积均为60ML,12.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水1袋,经测量体积为10ML,13.袋装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排12片,净重为3.1850g,14.袋装盐酸曲某多片1排10片,净重为1.4955g。其中送检检材1至12中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3中未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4中检出曲某多成分。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崇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广汕大道惠来路口附近经营一药店,2016年6月份该药店迁往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新兴街110号并命名为新民药店。2013年至2016年11月份期间,张某崇雇用被告人张某源到其药店帮忙销售药品,贩卖“立健亭止咳露”、“联邦止咳露”给吸毒人员张某等人。2016年11月29日14时许,惠来县公安局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新兴街110号药店内抓获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现场查获每瓶体积均为120ML的“强力利咳”11瓶、“联邦止咳露”21瓶、“顺快宁止咳露”5瓶、“咳得清止咳露”8瓶、“万咳療”20瓶、“保咳療”10瓶、“平咳定止咳露”10瓶、“FENDYL”15瓶、“PROCODINEELIXIR”5瓶,每瓶体积均为60ML的“联邦止咳露”31瓶、“立健亭止咳露”41瓶,“可待因口服溶液”179袋(每袋体积为10ML)、“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3排(其中12粒装28排、10粒装55排)、“盐酸曲某多片”71排(每排10粒装)。同时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工业区一网吧抓获吸毒人员张某。经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瓶装1.强力利咳定NASEDYLCOUGHLINCTUSSTRONG止咳水、2.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3.SUPHENINSYRUP顺快宁止咳露、4.COCLEANSYRUP止咳露、5.MarsedylElixir万咳疗止咳水、6.PROSEDYLCOUGHSYRUP保咳疗止咳水、7.PRESEDYLSYRUP平咳定止咳露、8.FENDYLCOUGHSYRUP止咳水、9.PROCODINEELIXIR止咳水各1瓶,经测量体积均为120ML,10.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11.立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露各1瓶,经测量体积均为60ML,12.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止咳水1袋,经测量体积为10ML,13.袋装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排12片,净重为3.1850g,14.袋装盐酸曲某多片1排10片,净重为1.4955g。其中送检检材1至12中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3中未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4中检出曲某多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惠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崇持有的每瓶体积均为120ML的“强力利咳”11瓶、“联邦止咳露”21瓶、“顺快宁止咳露”5瓶、“咳得清止咳露”8瓶、“万咳療”20瓶、“保咳療”10瓶、“平咳定止咳露”10瓶、“FENDYL”15瓶、“PROCODINEELIXIR”5瓶,每瓶体积均为60ML的“联邦止咳露”31瓶、“立健亭止咳露”41瓶,“可待因口服溶液”179袋(每袋体积为10ML)、“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3排(其中12粒装28排、10粒装55排)、“盐酸曲某多片”71排(每排10粒装)的违禁精神类麻醉药品,均予以扣押。2.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张证实从2013年5月份开始至2016年11月28日21时多,他到葵潭镇惠来路口一药店购买“立健亭”咳嗽水饮食,后来这间药店搬到葵潭镇长春村新路。他到这间药店购买10多次“立健亭”咳嗽水,有时购买大瓶2瓶、有时购买大瓶和小瓶各1瓶、有时购买小瓶2瓶、有时购买大瓶1瓶。“立健亭”咳嗽水的价格大瓶是150元,小瓶是75元,之前价格大瓶是80元、接着是100元、后来是120元、现在是150元;小瓶是50元、接着是55元、后来是60元、现在是75元。他在这间药店购买大约30瓶三四千元“立健亭”咳嗽水。他是在网吧见到别人在饮食“立健亭”咳嗽水,就问其在哪里买?其告诉他这间药店有卖,他就找到这间药店购买,所以这间药店也有卖给其他人。他饮食该咳嗽水后,有出现轻轻松松、紧紧张张的感觉,觉得时间过得很快。经张某对混杂照片的辨认,确认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就是销售“立健亭”咳嗽水给他的人。3.证人杨某的证言。杨证实她丈夫张某崇原在葵潭镇惠来路口开1间新民药店,2016年约八九月份这间药店搬到葵潭镇长春村大新街,这间药店是她丈夫张某崇及其雇用的一叫“源”的员工在看店。她不知道药店内是否有贩卖违禁的精神类麻醉药品,她只知道有销售中药和西药,至于是什么药,她就不懂。4.贩卖毒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经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辨认,确认无误。5.惠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回复》。载明该局已责令新民药店停业;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样品进行审查,2、3、4号及14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120ML的“强力利咳定NASEDYLCOUGHLINCTUSSTRONG”、“SUPHENINSYRUP顺快宁止咳露”、“COCLEAN咳得清止咳露”、“MarsedylElixir万咳疗”、“PROSEDYLCOUGHSYRUP保咳疗”、“PRESEDYLSYRUP平咳定止咳露”、“FENDYLCOUGHSYRUP”、“PROCODINEELIXIR”,10ML的“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9个品种,为未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按甲类非处方药管理等情况。6.鉴定文书。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广太物司[2016]毒检字第670号、第670-1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1份,对现场查获被告人张某崇持有的14项药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送检检材1至12中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3中未检出可待因成分,检材14中检出曲某多成分。7.惠来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该局已将上述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8.现场检测报告书3份。分别载明惠来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张某、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进行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为张某呈阳性,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吗啡成分;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均呈阴性,没有含毒品成分的情况。9.抓获经过。2016年11月29日14时多,公安机关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工业区一网吧抓获吸毒人员张某,其交代多次到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新兴街110号药店购买“立健亭止咳露”等违禁精神类药品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即到该药店进行清查,现场在该药店内查获违禁精神类麻醉药品一批,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崇、张某源。10.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实,(1)被告人张某崇,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葵潭镇;(2)被告人张某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来县葵潭镇。11.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被告人分别供述张某崇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广汕大道惠来路口附近开一药店,2016年6月份该药店迁往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大新街110号并命名为新民药店。2013年至2016年11月份期间,张某崇雇用张某源到其药店帮忙销售药品,贩卖不属于他们药店经营范围的精神类麻醉药品“联邦”、“立健亭”等咳嗽药水给年轻人,这类药品年轻人吃了有兴奋作用,会让人生瘾产生依赖。2016年11月2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葵潭镇长春村大新街110号药店内抓获他们2人,现场在该药店内查获违禁精神类麻醉药品“可待因溶液”、“万咳療”、“保咳療”、“美沙芬”、“曲某多”等一批。经张某崇、张某源对混杂照片的辨认,均辨认出对方,并确认张某就是多次向他们购买“立健亭”咳嗽水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崇、张某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及精神类麻醉药品的管制,向他人贩卖明知含有毒品可待因、曲某多成分违禁精神类麻醉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2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经查,2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2被告人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三、本案扣押被告人张某崇持有的每瓶体积均为120ML的“强力利咳”11瓶、“联邦止咳露”21瓶、“顺快宁止咳露”5瓶、“咳得清止咳露”8瓶、“万咳療”20瓶、“保咳療”10瓶、“平咳定止咳露”10瓶、“FENDYL”15瓶、“PROCODINEELIXIR”5瓶,每瓶体积均为60ML的“联邦止咳露”31瓶、“立健亭止咳露”41瓶,“可待因口服溶液”179袋(每袋体积为10ML)、“氢溴酸右美沙芬片”83排(其中12粒装28排、10粒装55排)、“盐酸曲马多片”71排(每排10粒装)的违禁精神类麻醉药品,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泽坚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