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茂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茂亭,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03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冯茂亭,男,194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政高,部长。委托代理人毛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茂亭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函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6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6年6月15日,住建部针对冯茂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建复函字[2016]38号答复函(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函)。主要内容是:“冯茂亭:你认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核准《房屋拆迁许可证》[津房拆许字(2003)第087号]的行为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有关补正材料,本机关收悉。经查,你曾在2015年1月3日提交的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上述复议请求,且我部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4]1037号),依法驳回了你的复议申请。另查,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4]1037号)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行政判决书》[(2015)一中行初字第1547号、(2016)京行终1431号]。你此次的复议申请属重复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冯茂亭不服住建部所作答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函,责令住建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冯茂亭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冯茂亭向一审法院诉称,其根据新获取的证据向住建部举报和申请行政复议,因两次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所依据的证据不同,故不属于重复申请。住建部在一审中辩称,住建部所作被诉答复函对冯茂亭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住建部作出的被诉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内容适当。故请求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冯茂亭的起诉。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8日,冯茂亭向住建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1月3日,冯茂亭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申请人是冯茂亭和武金荣,被申请人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该申请书载明的复议请求是:“1、请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认原核查、核准,授权河北区政府拆迁办颁发津房拆许字(2003)第08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许可行为违法。2、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确认承担法律责任。”2015年2月13日,住建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14]1037号),依法驳回了冯茂亭的复议申请。冯茂亭针对该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1547号行政判决,驳回冯茂亭的诉讼请求。冯茂亭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1431号行政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5月24日,冯茂亭向住建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6月1日,住建部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住建部认为冯茂亭在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两个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规定,要求冯茂亭补正。同年6月6日,冯茂亭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补正二),申请人是冯茂亭,被申请人是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该申请书载明的复议请求是:“请依法行政履行监督职责,确认被申请人在履职核准津房拆许字(2003)第087号许可证未履行法定职责,重大依据不足行政许可行为无效。”另载明了事实与理由。住建部经审查后,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被诉答复函,并向冯茂亭予以送达。其后冯茂亭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住建部针对冯茂亭于2015年1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并经过行政诉讼。冯茂亭于2016年5月24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前述行政复议申请实质相同,住建部作出的被诉答复函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此,冯茂亭针对被诉答复函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冯茂亭的起诉。冯茂亭不服一审裁定,主要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所提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住建部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鉴于住建部已针对冯茂亭2015年1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经行政诉讼。冯茂亭2016年5月24日再次提出与前述申请实质相同的行政复议申请,住建部所作被诉答复函应认定系重复处理行为。故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冯茂亭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冯茂亭的上诉请求和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宇晖审判员 赵世奎审判员 支小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