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春洪与尚启龙、王洪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尚启龙,王洪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3号原告:李春红,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尚启龙,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洪尧,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春洪与被告尚启龙、王洪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洪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硕-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