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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春洪与尚启龙、王洪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红,尚启龙,王洪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23号原告:李春红,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尚启龙,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洪尧,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李春洪与被告尚启龙、王洪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8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洪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硕-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