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行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玉奎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奎,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初325号原告杨玉奎。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468号。法定代表人庄继锋,支队长。原告杨玉奎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奎于同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奎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