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退回决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内0723刑初114号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你院提起被告人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审查,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不是共同犯罪,应分别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退回你院。审判员 卢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