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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退回决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退 回 决 定 书(2017)内0723刑初114号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你院提起被告人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审查,被告人张某1、张某2不是共同犯罪,应分别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张某1、张某2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退回你院。审判员  卢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