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袁成新拘留决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黔2324执19号被拘留人袁成新,男,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在执行邓连华申请执行袁成新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成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袁成新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东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