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于彭飞、张影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彭飞,张影斌,张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财保43号申请人:于彭飞,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张影斌,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张微,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申请人于彭飞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影斌、张微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SHJVFHZ0117Q000011E)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张影斌、张微共有的座落于白沟镇京白路东侧滨水路南侧尚豪国际理想城小区5号楼2单元15/16B房产(房权证号:F1××43)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于彭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员 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