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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财保93号申请人: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三巷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673。法定代表人:王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风琴,重庆中豪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舟,重庆中豪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普子镇双桥居委二组。法定代表人:彭永明,该公司执行董事。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渝0243执保108号执行裁定,已经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港江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彭水支行账户为440101012001000****的银行存款700万元。重庆博众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