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包开明、蚌埠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开明,蚌埠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包开明,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蚌埠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和平乳业科技楼A-110室。负责人:沈军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崔伟,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包开明与被执行人蚌埠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伟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蚌埠市蜗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崔伟自动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2462号民事调书确定给付赔偿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