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690号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新区林业新村八号楼一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希胜,经理。被告:郭振,1989年5月6日生,住蛟河市。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郭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