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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姜烨、焦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烨,焦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姜烨,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焦方斌,男,196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烨与被执行人焦方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收取执行费1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2)岱民初字第279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