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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温国安、柴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温国安,柴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住所地:安陆市文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俊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国安,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柴平平,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系被执行人温国安妻子。本院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借款80594元。而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于2017年6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同意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将其被抵押的资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偿还其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温国安、柴平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