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承忠、张奇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承忠,张奇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林承忠,男,1947年6月2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张奇达,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林承忠与被执行人张奇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奇达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奇达名下股权所在的公司已歇业,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于2017年5月25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符合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的情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401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桃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