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廷相与汪海学、李桂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相,汪海学,李桂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97号原告孙廷相(反诉被告),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金钟臣,男,1976年6月出生,住封丘县被告汪海学(反诉原告),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李桂英,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小洋、何豪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廷相(反诉被告)因与被告汪海学(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孙廷相(反诉被告)与汪海学(反诉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廷相(反诉被告)与汪海学(反诉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孙廷相撤回起诉;二、准许汪海学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孙廷相承担;反诉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汪海学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