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翰立贸易、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翰立贸易,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若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财保16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人:翰立贸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6031663H)。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450号11D-11室。法定代表人:SOLNTSEVALEXANDER,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斌、吴乐玮,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港通路1号6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义之。被申请人:宁波若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港通路1号5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德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翰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若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翰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7年6月1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若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总金额为4134828.96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翰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若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若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4828.9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翰立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孟雪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