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成魁与福建班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成魁,福建班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07号原告:钟成魁,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班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万宝广场SOHOA1幢9层925-9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XR0F7A。法定代表人:丘伟林,设计总监。原告钟成魁与被告福建班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钟成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成魁以本案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已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成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成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竭丽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