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昌国与马万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国,马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昌国,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马万良,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万良案件执行标的款664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