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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昌国与马万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国,马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昌国,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马万良,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万良案件执行标的款664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伦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