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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永凯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3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永凯,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陈永凯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违法及在交接、管理陈永凯档案材料中违法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7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及诉讼请求。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向陈永凯释明其在本案诉讼请求中涉及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不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予以审理,但陈永凯坚持其诉讼请求。鉴此,一、二审法院认为陈永凯所提本次诉讼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且诉讼请求亦不明确,裁定驳回陈永凯的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