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重庆英实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某某,重庆英实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重庆英实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水子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牟某某,总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游某某申请执行重庆英实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7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