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俊琳、马山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琳,马山林,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保32号申请人:李俊琳,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申请人:马山林,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被申请人: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龙腾小区龙腾南街1-9号,注册号:513425000007016。法定代表人:马山林。申请人李俊琳与被申请人马山林、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俊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山林、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在会东县野租乡柏栎箐村民族团结新村建设工程款或银行存款175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俊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马山林、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在会东县野租乡柏栎箐村民族团结新村建设工程款或银行存款175000元。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被申请人马山林、会理县奥斯铁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