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余某与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991号原告余某,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彭某,男,198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彭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谈宇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