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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锡征与张亮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锡征,张亮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125号原告:马锡征,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现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陈义芳,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系三河市马氏补胎部法务人员。被告:张亮,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住三河市,。马锡征与张亮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锡征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锡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锡征负担。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爱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