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梁演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梁演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城区国泰路保利中环广场中宇花园9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645528984。法定代表人:刘文生。被执行人:梁演艺,男,汉族,1987年9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演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梁演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21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演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保利恒信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本案受理费减半为1268元,由被告梁演艺负担。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演艺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月11日届满,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效果消灭,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绮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