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蒋月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月娟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月娟,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海宁市兰博裘皮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利路6号皮衣制作坊经营者,住海宁市。因本案,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月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月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蒋月娟在任海宁市兰博裘皮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月娟投资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及实际经营海宁市海昌街道金利路6号皮衣作坊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王某2、王某1等10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07249元,后被告人蒋月娟采用拒听电话、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上述劳动者于2016年12月19日向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6年12月26日及2017年1月20日先后向海宁市兰博裘皮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蒋月娟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告人蒋月娟限期支付。2017年1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蒋月娟分别支付王某2等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1000元,余款仍未支付。至2017年3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被告人蒋月娟仍拖欠王某2等1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372449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蒋月娟亲属代为支付1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168724元,相关劳动者放弃对其余劳动报酬的追索。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月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杨某、马某1、马某2、冯某、马某3、方某、艾某、王某2、彭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投诉登记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张贴照片及录像,手机短信截屏,工资表,欠条,收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月娟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3724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月娟所��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蒋月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劳动报酬,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月娟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啸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