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文志玲、朱明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志玲,朱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文志玲,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朱明柱,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志玲与被执行人朱明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云杰审 判 员 廖英松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