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青花与贺喜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花,贺喜格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956号原告:青花,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贺喜格图,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青花诉被告贺喜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青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的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青花负担。审判员 额尔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云 塔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