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树山诉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复议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周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6行初9号原告张树山。委托代理人毕占琴。(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东街甲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树刚,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哲,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吴国兴。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爱民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00095711-X。法定代表人杨宪军,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钱文洋,县政府法制办科员。第三人周桂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山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周桂琴行政处罚及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树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树山承担。审 判 长 李海& # xB;审 判 员 白少川人民陪审员 宗 天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