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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广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顺,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代表人:刘鸿超,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刘广顺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聂各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2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广顺申请再审称:唐山中院判决中“上诉人可待有充分证据时向有关方主张征地补偿款,向实际侵权人赔偿损失”不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且是不负责任的主观臆断。申请人家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权。可是在2012年6月申请人的口粮承包地上的庄稼突然被铲车铲毁,当时被申请人村委会在现场的人不告知是谁铲的,为此申请人开始了信访,在2015年4-7月,唐山市国土局开平分局两次以书面信访答复意见的形式告知,包括申请人家庭的口粮地在内的聂各庄村的238亩土地已经被被申请人流转给了唐山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区管委会用于非农建设。被申请人没有申请人书面委托也未征得申请人知悉的情况下,铲毁口粮地上的庄稼强行流转给他人搞非农建设,违反了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上,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主张被申请人将其承包地强行收回用作他用(一审时主张用于建食品厂、村里修路、被村民占用,二审时主张村委会流转给了唐山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园管委会),但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因申请人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宋晓玉审判员  宋 菁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立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