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储结宾、徐长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洁,储结宾,徐长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洁,女,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春,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结宾,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徐长流,男,1978年6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结宾,男,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槎水镇皂河村平桥组**号。原告朱玉洁与被告储结宾、徐长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长流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守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