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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世全与唐宗孝、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世全,唐宗孝,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吴世全,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恒昌,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唐宗孝,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陈小丽,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吴世全因与被申请人唐宗孝、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20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世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 治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孙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