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世全与唐宗孝、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世全,唐宗孝,陈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吴世全,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恒昌,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唐宗孝,男,1969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陈小丽,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再审申请人吴世全因与被申请人唐宗孝、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20民终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世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 治审判员 王旭东审判员 孙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