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751号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下白水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邑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法定代表人蒋湘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9.04元,减半收取1984.52元,由原告郴州市固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