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车云、高雪平、曹效刚、任斌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车云,高雪平,曹效刚,任斌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750号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住所地:河津市龙门大道鑫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5998900298。法定代表人:李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斌,男,1974年8月18日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车云,男,1983年5月6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组人,身份证号:1427031983********。被告:高雪平,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组人,身份证号:1427031984********。被告:曹效刚,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河津市铝基地杜矿家属院*栋1门**号,身份证号:1427031981********。被告:任斌泽,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上岭村乾泽坡组人,身份证号:1427031982********。原告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城支行与被告车云、高雪平、曹效刚、任斌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查找,被告车云、高雪平、曹效刚、任斌泽的相关诉讼材料均无法送达,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国强审 判 员 柴国军审 判 员 任亚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琰杰书 记 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