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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付晓东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晓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741号罪���付晓东,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生,大学文化,吉林省白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晓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8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钟良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罪犯付晓东、证人刘柱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付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付晓东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付晓东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刑初字第0044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付晓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晓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