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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何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8号4幢14楼9-12号。法定代表人:邓文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伟,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四川禾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伟及原审第三人王洪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157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禾丰公司上诉称,关于上诉人禾丰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伟及原审第三人王洪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故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结果正确。上诉人禾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