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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行初字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涂利荣与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利荣,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缪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127行初字9号原告涂利荣,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官胜,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举证、答辩、出庭、接受法律文书。被告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35655123—3,地址:余干县城世纪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童百善,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锋,男,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和接受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代理权限为代为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提供证据、代为陈述、申辩和接受法律文书。第三人缪贵林,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琳,余干县玉亭镇西门社区居委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举证、辩论、出庭、接受法律文书。原告涂利荣不服被告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缪贵林个体户工商登记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和第三人就相关民事案件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涂利荣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利荣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利荣负担。审 判 长  刘志颖人民陪审员  徐彩云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