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亚茹与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亚茹,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459号原告滕亚茹,女,1976年8月28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李国军,男,1967年8月7日生,现住扶余市。原告滕亚茹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1.2分,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一枚,现因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两万元整,并付此款利息,自2012年4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月利按1.2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滕亚茹诉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我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亚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红 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