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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亚茹与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亚茹,李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459号原告滕亚茹,女,1976年8月28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李国军,男,1967年8月7日生,现住扶余市。原告滕亚茹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1.2分,被告给原告出欠据一枚,现因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告索要欠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两万元整,并付此款利息,自2012年4月12日至给付之日止,月利按1.2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滕亚茹诉被告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查找被告,我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亚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  红  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雪娇(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