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朱和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和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64号罪犯朱和辉,男,生于1994年10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达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和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五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没收五被告人作案工具。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21年1月17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达中刑执字第8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和辉减去刑期八个月。该犯应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朱和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8分,转化为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朱和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和辉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8分,转化为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证楚,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和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和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王君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