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保宜、梁洪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保宜,梁洪轩,廖燕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保宜,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梁洪轩,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廖燕萍,女,195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执行邱保宜与梁洪轩、廖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梁洪轩、廖燕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邱保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后本院冻结了梁洪轩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存款账户,现该账户中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告知申请执行人邱保宜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军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