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立明申请执行吴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明,吴合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吴立明。委托代理人:齐莉君。被执行人吴合顺。本院在执行吴立明与吴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房产过户需交土地税费用,暂时不想办理过户手续,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