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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立明申请执行吴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明,吴合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吴立明。委托代理人:齐莉君。被执行人吴合顺。本院在执行吴立明与吴合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房产过户需交土地税费用,暂时不想办理过户手续,向我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毕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