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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2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浙江相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正丰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相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高密市正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252号之二原告:浙江相伴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楼恒贞,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系原告员工。被告:高密市正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经济开发区驻地(姚前路北侧火车站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孙波。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162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原告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密市正丰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64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施文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瑶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