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宁夏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刘鹏,男,局长。被执行人宁夏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吕吉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宁夏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6)宁0106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中所列被执行人宁夏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因被执行人不明确,故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