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651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与徐永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徐永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651号原告: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烟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9946B。法定代表人:丁洪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斌,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永生,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胜达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与被告徐永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达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9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胜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叶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秀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