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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诉饶凤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饶凤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813号原告:汪明军,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明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明全,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慧,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林,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饶凤才,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与被告饶凤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撤回对被告饶凤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计188元,由原告汪明军、汪明英、汪明全、汪慧、汪林负担。审判员  张书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