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平桥区刑集镇强亮眼镜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平桥区刑集镇强亮眼镜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24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旭辉,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桥区刑集镇强亮眼镜店,经营者:马强,男,1979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桥区邢集镇强亮眼镜店(经营者:马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平桥区刑集镇强亮眼镜店(经营者:马强)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邢集镇尖山村马庄村民组29号送达法律文书,却在上述地址查无此人及单位,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视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