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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周健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周健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5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425号农业银行大厦4-9楼。法定代表人:高铁兵,负责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健文,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周健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赵璐璐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白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