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丁某某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某某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