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玉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80号被执行人:刘玉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关于被执行人刘玉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玉军应交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玉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