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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玉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80号被执行人:刘玉军,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无固定住所。关于被执行人刘玉军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玉军应交纳罚金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玉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国华人民陪审员  戴文有人民陪审员  牛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