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佳、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佳,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73号红星美凯龙福州三迪商场六楼H202。法定代表人:林丽君,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公司员工。上诉人李佳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佳与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李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一萍审 判 员 陈雁兰审 判 员 李文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力群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