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武斌与天津融冠颢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斌,天津融冠颢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517号原告:武斌,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中天盈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融冠颢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斌与被告天津融冠颢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武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武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